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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很多參考文說這是犯了「強制罪」!! , 但其實未必喔!!
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: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強暴或脅迫手段,物理上的強制力,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(意志)或者身體的限制,他人因此被迫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,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。
有一些認為強制罪要成立,強暴或脅迫要件以外,還需要判斷「實質違法性」或是「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」。也就是在某人強暴、脅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,但是卻沒有實質違法性時,就不構成強制罪。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,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,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。
所以,移走別人的機車是犯罪行為嗎?
一般來說,因為停車需求而略為移動腳踏車、機車的情況相當常見。而單純移動也不會對機車車主造成任何身心自由的限制,這時不會成立強制罪。反過來說,如果刻意把車停在別人公寓的出入口,反而是機車車主有成立強制罪的可能。
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、支配機車的行為;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,所以不成立犯罪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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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移動機車時確實造成了機車外觀或零件的損壞,而影響到機車的正常使用,移走機車的人可能會觸犯刑法毀損罪。
如果車主因為懷著「誰來移車就讓誰受傷」的心態,用尖銳物品讓移車者的身體被刺傷,反而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。
如果移動的過程中,造成車輛的車殼外觀或零件受損,讓車主受到損害(例如需要重新烤漆、更換後照鏡),則車主可以向移車者請求民事賠償,但需車主自行蒐集證據。
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,如果機車沒有依照規定停車,例如停在不能停車的地方、在不能停車的時間停車,都可能被開罰單。 所以要注意,移動機車導致別人被開單,還是可能負擔交通法規上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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